制定法例,管制海产品中的污染物
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被污染,或者环境中的物质可能在捕获或收获之前就进入海产品。为了保护消费者,食品中污染物的存在受到立法的控制。
主要立法是欧盟委员会条例1881/2006,在英国由2013年食品污染物(英格兰)条例和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的类似条例执行。
这些规定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指定污染物的最高允许含量。第853/2004号条例涉及海洋生物毒素和组胺。海产品容许的污染物最高水平及其他资料载于以下网页:
在没有确定具体最高水平的情况下,经营者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众健康。欧洲法律中对此的规定是第315/93号条例第2条:从公共卫生的角度,特别是从毒理学的角度来看,所含污染物的数量是不可接受的,因此食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.这是对178/2002条例第14条一般食品法要求的补充,其中规定不安全的食物不应出售。在英国,类似的法律是1990年《食品安全法》(Food Safety Act 1990)的第8条,禁止销售受污染的食品。
- 塑料微粒: 2016年,Seafish制作了一份关于微塑料的信息表,题为海洋环境中微塑料的来源、命运、对海产品工业的影响和后果还有一个2018年更新.